3.照明設備的諧波電流限值
GB/T15144-2009《管形熒光燈用交流電子鎮流器性能要求》規定,對諧波的限值應符合GB 17625.1-2012《電磁兼容 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 (設備相輸入電流16A)》的要求。該標準的 C類設備 (照明)的諧波電流限值列于表2-55。

注 1功率不大于25W 的放電燈,應符合下列兩項要求之一;用諧電流與功率相關的限值表示,3 次諧波電流不超過3.4mA/W:5次諧波電流不超過1.9mA/W。@用基波電流百分數表示3 次諧波不應超過86%5次諧波不應超過61%。
2. 為線路功率因數 (鎮流器與其匹配使用的一只或幾只燈的組合體的功率因數)。3.關于LED 燈的諧波含量,按照LED燈的產品標準,CB/T 24908-2014《普通照明用非定向自鎮流 LED燈性能要》、GB/T 24907-2010《道路照明用 LED燈 性能要求》CB/T 24909-2010《裝飾照明用LED燈》、GB/T 29296-2012《反射型自鎮流LED燈 性能要》等規定均應符合 GB 17625.1-2012《電磁兼容限值 諧波電流發射限值 (設備每相輸人電流≤16A)》的要求